随笔:文人的谩骂与法律的蔑视--评崔永元“怒打《手机》的法律责任/林晓
随笔:文人的谩骂与法律的蔑视
――评崔永元“怒打《手机》”的法律责任
林 晓 律师
在何东、崔永元所受专业教育中,应当不缺少对“文艺批评”的正确注解,它应当不包括对他人人格尊严的贬损、名誉损害和人身攻击等内容。因此,迄今为止,看过和没有看过电影《手机》和电视节目《实话实说》的人们,只要不经意间看到由何东炮制的“崔永元怒打《手机》:冯小刚创作初衷可疑” 一文,都会为他们的胆大妄为而心跳不已。“怒打《手机》”一文,不仅在曲解滥用文艺批评而使它继续下贱外,也在试图让冯小刚无地自容的同时,试探着法律的边缘。
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姓名、肖像、著作物、表演等是人格价值的各个侧面,现代各国无不通过各种专门立法对上述人格权加以保护,我国也不例外。不过,尽管法律对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格价值的保护有着严格规定,但在媒介形式多样化的现代社会,由印刷纸面、放送、网络等向私人领域渗透而给个体造成伤害的事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媒体、新闻工作者在分不清是代表公众发言还是自言自语的时候,已将尊重他人人格的基本原则抛在脑后;他们在“文艺批评”的幌子下,利用把持的媒体优势,将对他人的私怨、贬损的言辞夹杂在重整山河的激昂文词中一起抛向读者或受众。不过,他们忘记了在肆无忌惮地摧毁他人尊严的同时,也向法律发出了挑战。
如果冯小刚面对突如其来的“怒打”只能忍气吞声“无所谓”,那么,当他细细品味并确知自己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的内涵时,他还能容忍何、崔二人的调戏吗?
本文无意激化崔永远与冯小刚间的矛盾,而是要籍此使那些昏然的媒体、新闻工作者们清醒,谨记自己的社会责任。也许在狂言之后,崔永元已略有醒悟,慌忙解释“怒打”只“是文艺批评,不是人身攻击”。但是,无论“怒打《手机》”一文居心为何,它给冯小刚造成的名誉损害已成事实。
所谓名誉,是有关人的品性、德行、声誉、信用等人格价值等来自社会的客观评价,而所谓名誉损害则是指使特定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有使特定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是构成名誉侵权的事实要件,而由于该行为是否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对该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则没有必要;只要产生了招致社会评价降低的危险性即已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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