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后犯数种新罪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龙玉梅(2)
再次,犯罪人的行为一般是具有一定连续性的,理想状态是发现犯罪人的所有罪行后一并进行数罪并罚。虽然司法现实往往无法做到理想状态,但是无论现实是发现几种犯罪,其最终的总和刑期应该是趋近于理想状态下的计算结果的。即假若本案一直没有对张某的第一次盗窃行为进行处罚,而是待到后来一并发现其所触犯的三罪,则必然是对三罪行分别量刑后,再一并进行数罪并罚,即张某的刑期应当是: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按照这种思路,第二种方式所得出的张某的实际执行刑期更接近上述理想状态下的计算结果,而第一种方式所得的刑期会导致张某的实际执行刑期小于理想状态下的计算结果。刑罚的目的本就是惩罚犯罪人,让其改过从善,若是使用第一种计算方式则反而会使犯罪人从数罪并罚制度中获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综上,笔者认为,第二种计算方式(一次数罪并罚的方式)更为符合刑法的规定,也更加科学合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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