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以他人商标命名的定性/张婷(3)
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是指从后果看是否使普通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本案中,虽然原告主要在实体市场销售商品,而被告则在虚拟网络市场销售,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两者是一个统一的销售市场。原、被告双方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认为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进而对两者提供的商品产生混淆。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A文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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