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微”时代发声的界限/吴园妹(2)
涉及比较多的是著作权纠纷。网民往往通过图片、文字、音乐等进行多样化的表达。“微”平台因为展示的内容短小精悍,往往容易为人们所忽视。但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本身的独创性,其表达方式如内容的多寡并不是保护的对象,因而著作权法律风险一直存在。与此同时,为了展示更多的功能,出现了微信的“公共账号”、微博的“长微博”等功能,这也加大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如某咨询公司在微博上未经授权使用了某图片公司的4张图片,并进行了商业性的广告宣传,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具有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侵犯著作权的这些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满足“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使用人才可以在法律上免责。这12种情形包括公务使用、个人学习、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同时需要满足指明原始作者和作品名称。因此,若非合理使用,在“微”平台上使用他人的内容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传播范围的限制
媒体意味着传播,传播意味着范围,范围意味着限制。自媒体各有不同,传播范围亦各不相同。自媒体根据传播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半封闭式和开放式三种。封闭式的自媒体仅供个人使用,并不对外开放;半封闭式的自媒体则通过设定一定的范围,仅在“群”或“组”之间分享相关信息;开放式的自媒体则是完全面对公众的,不设任何界限。
传播范围的各种限度意味着发声的各种限度。开放式的自媒体因其社会普及面更广、影响力更大,理应受到最多的限制;封闭式的自媒体因其私密性较强,言论自由度相对是最大的;半封闭式的自媒体则应当根据“群”或“组”的特点,区别对待。如在一般人数较少的“群”或“组”内发表言论,一般限制不多;但在特定行业“群”或“组”内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传布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易言之,开放到一定程度的自媒体,言论自由就有相对应的限制。自由度越大,限制越多。自媒体“微”时代,人人可以发声,但发声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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