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代血亲认定不能参照适用“推定亲子关系”规则/潘建兴
同代血亲认定不能参照适用“推定亲子关系”规则
——重庆五中院判决王某诉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同代血亲”一方请求确认与另一方存在血亲关系,若另一方拒绝做血亲鉴定,不能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定认定血亲关系。
案情
原告王某在其母王某某与鲍某婚姻存续期间于1999年3月9日出生,被告陈某之父陈某某此时尚未与其前妻离婚。王某某、陈某某各自离婚后于2001年8月共同居住生活,王某有时与陈某、陈某某及王某某共同生活,并与陈某某有合影。2011年3月18日,陈某某因病去世,王某也参加了其葬礼。王某认为,虽然生父陈某某已故,但自己确系陈某某与王某某所生,与陈某具有血亲上的姐弟关系;陈某认为王某所述不是事实,1999年陈某某、王某某有各自的家庭,也不存在恋爱关系,且陈某某多年来从未提及王某是其儿子。王某为拥有正当身份,诉请法院确认陈某是其血亲上的姐姐。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已故,王某申请对其与陈某系血亲上的姐弟关系司法鉴定,但陈某明确表示不配合,鉴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不能直接强制当事人进行此类鉴定,故王某的鉴定申请无法进行。王某虽诉称系陈某某的非婚生子女,但并未提交其他证明其与陈某某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其所提交的证人证言及照片等均系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且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据此认定与陈某具有血亲上的姐弟关系,故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起诉要求确认陈某系其血亲上的姐姐,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陈某某存在某种较为亲密的关系,而无法证明二人存在自然血亲或者拟制血亲关系。王某否认自己与王某某前夫鲍某存在亲子关系,但即使该主张客观成立,也不能当然得出王某与陈某某存在亲子关系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仅适用于推定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形,不适用于本案中姐弟血亲关系的认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拒绝配合血亲鉴定,能否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推定血亲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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