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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后婚约财产应返还/李凤凤(2)


2.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

认定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普通的礼物,应主要考量两方面。首先是给付财物的动机:彩礼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而给付,是依附于婚约的,赠与礼物则不然。给付彩礼依据的是民间习俗,赠与礼物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次,具体还应结合财物的价值、特性来认定。如在订婚仪式上给付的礼金、贵重首饰、“过门礼”,为结婚给付的车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物,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比如,本案中李某给付王某的购车款20万元,应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金钱。而李某送给王某的生日礼物、确定恋爱关系的定情信物等物品,并非基于婚约给付的,故不应认定为彩礼,应视为赠与的财物,不需要返还。

3.接受财物的不仅是婚约当事人,也可能是其父母或长辈亲属。若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则不论接受人是谁,均应认定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如若其接受了赠礼,但该赠礼不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则不应认定为彩礼,不需返还。本案中,李某送给王某母亲的金手镯,明确是见面礼,并非彩礼,故李某要求返还金手镯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此外,现实中有些当事人以对方提出解除婚约进行抗辩,拒绝返还财物。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彩礼是否应返还,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因此,只要双方婚约解除,给付的彩礼就需要返还,负有返还义务一方这种抗辩无法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给付王某购车的20万元为婚约财产,应当返还;其他财产不属于婚约财产,李某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故判决:王某返还李某20万元;驳回李某要求返还其他财物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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