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探析(二)/王冠华(2)
二、律师评析
笔者从律师的角度对本案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评析如下: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以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的处理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在此基础上,该条例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其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申报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用地红线图)及申报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均为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认为该等信息“属主动公开事项”,无疑是非常正确的,某县城乡规划局不仅应予主动公开,而且应予重点公开。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国家政策未具明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条文文义来看,对于该等问题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提供了一个转化方式,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等政府信息。笔者以为,由于信息主动公开行为,并非针对一个特定的个人作出,因此这种行为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直接对该等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缺乏程序法上的依据,故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进一步明确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转化方式应成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时的合理方式和适当途径。本案中,在某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公开其行政许可事项和相关依据时,依申请获取该等文件显然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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