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倍赔偿”的司法认定/徐小飞(2)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四个指导性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孙银山诉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法官提示认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只有让知假买假者仍可以索要十倍赔偿,依法合理降低司法证明标准,帮助消费者走出“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的维权窘境,才能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维权的热忱和意愿,才能让消费者真正成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啄木鸟”。
对于十倍赔偿基数,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基数为商品的购买价格,即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包括消费者实际已经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应支付的部分。经营者首先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人身、财产受到的损害,再支付食品货款的十倍赔偿。
权利也有边界。十倍赔偿制度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有效遏制不法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但也使得消费者可以得到远远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便可能引发大量滥诉,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故此,消费者要正确认识十倍赔偿制度,要学会依法、理性、科学、文明维权,不要把维权变成侵权甚至犯罪,如此才能既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滥用权利。
有学者认为,十倍赔偿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而是防患于未然,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的消费环境。法院审理十倍赔偿案件时应当牢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要认真处理好打击违法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要在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之间实现平衡,综合考虑食品经营者或销售者的行为性质、主观状态、波及的社会范围、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的因素,既支持消费者合法维权,又要防范恶意诉讼,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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