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之道对当今司法审判的方法论意义/杨敬栓(2)
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提到“中庸之道”多多少少带了些贬义,有妥协、无原则、和稀泥的意思,为公平正直之人所不齿。其实,在孔子看来,坚持“中庸之道”很难,只有君子才能做得到,仲尼曰:“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反)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子曰:“中庸其至矣乎!民鲜能久矣。”意思是,只有君子才能时时坚持中庸之道,小人则根据自己的利益所在,随心所欲,肆无忌惮;普通百姓已经很久难以做到“中庸”了。
现在,为什么“中庸之道”会带了些贬义呢?主要是有些人把“中庸之道”当成了至上的原则和终极的目标追求。其实,孔子只是在方法论上强调“中庸之道”,他的“一以贯之”的宗旨是“仁”,大仁和大爱才是孔子思想的核心理念,是其目标和价值追求所在。例如,“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这里,“道”是道路的引申义,朱熹解释:“道,由也”,作途径、经由、方法解。“道问学,所以致知而尽乎道体之细也。”可以用《大学》中所说的“物格而后知致,知致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来解释,即君子通过增长学问而“修身隆德”,遵循“中庸之道”而达致极其高明的境界。
因此,“中庸之道”对司法审判,主要是在方法论有其积极的借鉴意义,在审理案件时,要尽可能地穷尽争议各方的不同意见,即“叩其两端而竭”,做到兼听则明,然后坚持“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原则,依法中立办案。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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