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比照民诉法进行修改/李文阁(2)
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思路
目前,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被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改如何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内容,需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按照2008年中央司改文件的要求;二是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吸收“两高”会签文件的相关内容;三是参考借鉴民诉法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相关规定。
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的司改任务,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其中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
2012年修改民诉法时,根据中央司改文件要求,进一步丰富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内容。一是增加了监督方式,即在抗诉之外,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二是扩大了监督范围,除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外,增加了对民事执行活动和调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三是强化了监督手段,规定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四是明确了检察监督的案件来源,即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范围。另外,2007年修改民诉法时,从两个方面对检察院的抗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是对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将1991年民诉法单独规定的4项抗诉事由删除,直接适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13项事由;二是明确规定了接受抗诉的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即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2012年修改民诉法时,对以上制度予以保留。
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宪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目前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是相对全面的,可以对法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很薄弱,除对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外,监督的形式非常匮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责。因此如果法律允许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不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违反宪法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