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比照民诉法进行修改/李文阁(4)

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院的行政执行活动包括对法院判决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所谓“非诉行政执行”,按照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定直接强制执行权的前提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行政强制法对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

行政强制法通过后,我国现行法律中赋予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权的寥寥无几,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等几部法律。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情况,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国行政法学者提出行政诉讼法施行20多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但笔者提出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执行乱”。造成目前“执行难、执行乱”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原因之一是法院执行机构内部不依法办事。事实证明行政执行作为一种公权力的行使,没有检察机关作为一种公权力对其进行制约,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在目前的法官职务犯罪中,执行法官职务犯罪所占比例很大。因此,检察院有必要对法院的行政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

二、关于法院对检察院抗诉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问题

2007年修改民诉法时,明确规定了接受抗诉的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以上规定不仅明确了法院对检察院抗诉作出裁定的期限,更明确了法院接到检察院的抗诉后必须进行再审。修改行政诉讼法时,也应当增加相关内容。

三、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问题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检察监督方式。民诉法在借鉴吸收《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其中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

1.再审检察建议。民诉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行政诉讼法修改也应当对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作出规定。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