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比照民诉法进行修改/李文阁(5)
2.其他检察建议。民诉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以上规定对维护司法公正也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在修改行政诉讼法过程中予以借鉴。
民诉法没有规定法院对“其他检察建议”的回复问题。《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如果不明确规定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期限等问题,将使检察建议制度落空。行政诉讼法修改可以考虑借鉴吸收以上规定。
关于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职责时的调查取证问题
修改后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行政诉讼法修改也应增加相关内容。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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