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非法经营罪对象不包括其他成品油/苏建召(2)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曾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视为“行政法规”,认为非法经营柴油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对行政法规的扩张性理解,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再次,非法经营其他成品油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所称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看,何种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行为”,都是通过另外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具体明确,以防止该法律规定被滥用。目前,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含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无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司法解释明确列举。若对无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而经营其他成品油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便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归罪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依照非法经营罪法律条文叙明的罪状和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认定只有非法经营汽油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而非法经营其他成品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