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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卡无限充值版许霆案不构成犯罪/肖佑良
  【案例简介】陈某、饶某夫妇系云南省昭通人,多年在昆明打工,经营一家通讯店。2007年1月,陈某到丽江旅游,从当地电信营业厅买了几张普通百元充值卡,准备带回昆明使用。回到昆明后,陈某和往常一样操作,为自家的电话充值,按照语音提示多次操作,电脑语音每次都提示说充值无效。后加区号进行操作,仍然提示充值无效,可在电信查询话费时,陈某惊奇地发现被充值的电话平白无故地多出了100元话费。后来反复尝试,发现从丽江购买的这几张卡,在昆明可无限制地重复充值,每次都能使被充值的电话增加100元话费。于是陈某夫妇将这些“神奇卡”当做“摇钱树”,四处招揽“生意”,干起了代话吧电话充值的“业务”。在两个多月中,陈某夫妇及其他知悉该秘密的人为千余部电话提供“特殊充值”服务,金额共计44.7万元。该案应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该案在处理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主观上,陈某夫妇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电信公司利益的结果,仍然希望发生这种结果;客观上,陈某夫妇实施了用冲值卡非法充值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陈某夫妇的行为是合法的充值行为,冲值卡是从电信公司购买的真卡,所使用的充值方法是电信公司提供的通用方法,所以陈某的行为与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的行为完全不是一回事。陈某夫妇是在正常操作时遇到电信公司智能话费充值系统存在漏洞,才发生了一张卡能够无数次重复充值的现象,该错误系电信公司内部原因产生的,陈某夫妇只利用电信公司的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而已。陈某夫妇的行为,连非法性都没有,更不用说具有违法性了,故全案不构成犯罪。
  
  【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要弄清楚此案,需要了解电信公司的智能话费充值系统的运行机制。云南省电信公司除了省公司外,下属有昆明、丽江等分公司。省公司和各分公司都建立有智能话费充值系统,除了给当地的电话进行话费充值之外,还可以对异地的电话进行话费充值。
  
  电话充值卡通常由省公司统一监制。充值卡上有卡号和密码两组数据,这两种数据是有联系的,通常是将第一组数据按某种计算方法进行运算,从计算得出的结果中提取多位数字作为与卡号对应的密码。这些充值卡由省公司统一监制后,各分公司将充值卡拿回去并在当地进行销售。分公司对于在当地进行销售的充值卡,具有管理职责,需要将在当地销售的充值卡的卡号,全部输入到当地分公司的智能话费充值系统中,建立一个待充值的充值卡数据库。同时,在该系统中必然还要有一个用于存放已经成功充值的充值卡的数据库。这两个数据库是同时运行的,缺一不可。当某一充值卡成功充值后,相应的充值卡卡号将被智能话费充值系统自动从前一个数据库中转移到后一个数据库中,该充值卡卡号将不能再次用于充值而成为无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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