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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卡无限充值版许霆案不构成犯罪/肖佑良(3)
  
  陈某夫妇遇到的情形是,用丽江等外地的充值卡,给昆明的话机进行充值,丽江等外地的智能话费充值系统要与昆明的智能话费充值系统进行数据信息交换,并且还要通过省公司智能话费充值系统中转。当昆明智能话费充值系统给相应的电话进行成功充值后,要将成功充值数据信息返回到丽江等外地的智能话费充值系统,丽江等外地的智能话费充值系统对来自昆明智能话费充值系统的成功充值数据信息识别出现了错误,本来应该识别为已经成功充值的信息,可是因某种原因(例如昆明市电信程序升级)使返回的数据信息发生了变化,从而使得丽江等外地智能话费充值系统无法正确识别,于是丽江等外地的智能话费充值系统将返回的数据信息视为充值不成功的情形对待,丽江等外地智能话费充值系统不再进入到下一步,而是转到语音提示客户“充值不成功”,从而中止并退出充值程序。由于没有进入到下一步,即把客户输入的充值卡卡号从待充值的充值卡数据库中转移到已成功充值的充值卡数据库中去,这一步相当于每次充值都不扣减充值卡上的话费一样,所以陈某夫妇再次、第三次、甚至无限次进行充值操作时,每次都会因为充值卡仍然还保留在待充值的充值卡数据库中,没有被转移到已成功充值的充值卡数据库中去,当然就会重复发生前述的情形。尽管每次充值都被提示“充值不成功”,然而被充值的昆明市电话号码,实际上每次已经被充值了100元话费。
  
  必须注意的是,陈某完全是按正常程序操作的,这个操作的本质就是向电信公司提出给电话号码进行充值的请求,这个请求是被电信公司固定在智能话费充值系统的操作程序中的,代表电信公司意志的智能机器人因自身原因接受了这个请求,对相应电话号码进行了充值,就是一种承诺,只是该承诺由于存在重大误解而不扣减充值卡中的话费,故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可撤销的交易行为。陈某发现电信公司这个漏洞之后,反复利用对方出现差错而谋取不当得利,显然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陈某按正规程序操作提出请求,这种请求既不违反部门规章,不具有非法性,也不违反法律、法规,更不具有违法性,当然不构成犯罪。该案发生后,云南省电信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推卸自身工作失误的责任,虚构什么非法链接、非法进入数据库等等事实,纯属蒙人的无稽之谈。当然,陈某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的恶意交易行为,应受到谴责。故认为构成盗窃罪的第一种意见并不妥当,第二种意见才是恰当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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