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胡发富(2)
在我国古代历史上,虽没有民法,也没有“代位继承”这个词,但是,早在唐朝就有了代位继承制度。《唐律疏义》中就有“兄弟之者,子承父兮”的规定;明令中和清律中也有“妇人之夫,无子志者,合承夫兮”的规定。1930年民国政府时期的民法继承编,则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制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法律制度。
(二)代位继承的性质
1、代表权说与固有权说
代位继承的性质即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继承,还是基于自己固有的继承权而继承的问题。在法学上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代表权说,即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而继承。如《法国民法典》(第730条第787条)所规定的代位继承是使代位继承人取代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亲等和权利,如同被代位继承人因为死亡而继承。”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可以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而取得其应继份额。因此,当其父或其母(被代位继承人)拒绝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应当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另一种观点是固有权说,即代位继承人的自己的固有的权利直接的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德国、意大利、日本、奥地利等国的民法典均采用此观点。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人因其父或其母不能继承或不想继承时,仍允许代位继承。德国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人不仅可以是先死的继承人代表,而且可以依自己所固有的权利而继承。瑞士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不仅其父或其母而来,而且是依自己的代位继承权而继承,即使其父或其母丧失或放弃继承权,仍然可以代位继承。日本民法典也采用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是以自己所固有的权利以被代位继承人的顺序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我国台湾民法典也采取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者,应理解为代位继承人与其固有的继承地位,代被代位继承人之应继份的地位而继承。”从学理上讲,代位继承人的性质,应采纳法国民法典的代表权说,即代位继承人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而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其法律地位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相同,可以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代位继承人之所以,能够取得与被代位继承人相等的法律地位,是因为他是被代位继承人的代表。若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继承,那么,他就有取得与其他继承人同等继承份额,而不是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也采纳代表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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