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胡发富(9)
2、从立法目的角度,不利于保护代位继承人的经济利益
在继承法中,设立代位继承是为了保护代位继承人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为了对弱者提供社会保障,以抚养未成年人和照顾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使被代位人未成年的直系亲属在被代位人死亡后生活上有所保障。因为在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往往未成年而不能独立生活 ,或者由此造成生活困难。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父母拒绝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丧失了代位继承权,无法保障上述基本原则的实现,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继承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不因其子女是否丧失继承权而受到影响。这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而言,是有失公平的。
3、从法律实践角度,有背于我国法律坚持的责任自负的原则精神
死亡父母违法和犯罪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导致让其子女承担不能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不利后果,显然有悖于现代民法自己责任的原则,这也与我国法律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精神相违背。如果,一个人 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与该行为毫无关系的另一个人来承担,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的。放弃、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主体是被代位继承人,他的法律行为或违法行为引起的不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他本人承担。不应因其过错或任意行为而使代位继承人的正当权利受到损害。
(二)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完善建议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 ,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 民的私有财产份额也在不断增加。对于完善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制度而言,对公民的现实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代位继承制度应当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 ,结合历史上的继承传统、习惯以及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先进的继承制度 ,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进一步加以完善,以对司法实践给以合理指导。
具体而言,在代位继承性质上,应当采用固有权说,从法律上确认继承被继承人是代位继承人固有的权利,认定代位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地位,放宽代位继承的条件。明确规定当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代位继承人仍然可以代位继承。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死者的意愿,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继承权,避免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转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为“财产所有人的愿望在继承规则的确立中发挥着最重要、最基本的影响。而所有人总是希望将财产传给的晚辈直系血亲,在有晚辈直系血亲的情况下,所有人通常不愿意看到自己的财产流向旁系血亲。”同时,进一步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晚辈直系血亲都可以代位继承,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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