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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费的性质与赔偿/吴宁(2)

一旦因交易车辆而确定了车辆贬值的纯粹经济损失,应当允许受害人另行起诉主张赔偿。同时因损失数额在此时方才确定,因此不应存在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

综上,《解释》并未否定对车辆贬值费的支持。从贬值费的法律性质看,应当赔偿车辆所有权人因贬值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但在该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及具体数额确定前,因证明问题不应支持。一旦因交易的实际进行该损失得以确定,应允许受害人另行起诉主张赔偿。


(作者单位: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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