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登记婚姻效力行政诉讼主要观点评述/王礼仁(2)

反对者则认为“双轨制” 最大缺陷的在于登记婚姻效力纠纷不适用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无法完成其诉讼使命,使许多登记婚姻效力行政诉讼半途而废,或者适用民事判断标准作为行政判决的根据,甚至破坏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让无数婚姻登记机关充当“无责被告”,等等。其理由详见王礼仁《解决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打架”之路径》(《法律适用》2011.2)《反婚姻诉讼分裂法》、《“婚姻诉讼分裂法”之司法弊端举要》等文章。

第四个问题实际上是面对行政诉讼不适用登记婚姻效力纠纷的情况下,探索如何突围登记婚姻效力纠纷行政诉讼的困境,包括登记婚姻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判断标准、判决形式等。

由于前三个问题,我已经在相关论文中进行过介绍和评述,尤其是《反婚姻诉讼分裂法》(上、中、下,近8万字)有详细论述,不再赘述。这里主要就第四个问题加以补充介绍和评述。涉及第四个问题的主要代表性文章有: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晨《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的转变——论我国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载《审判权运行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1月出版,第751——759页。

该文主张,婚姻效力行政诉讼应当由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转变。即不以行政登记是否违法作为判断标准,而以婚姻关系实质上是否有效作为判断标准。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不违法,但婚姻关系实质上无效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反之,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违法,但婚姻关系实质上有效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该文的主要缺陷是:由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转变,实际上是由行政审判向民事审判转变,改变了行政诉讼的基本性质和原则,颠覆了行政诉讼的判断标准。这既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更会使行政机关成为“无责被告”,偏离行政诉讼的性质和宗旨。

2、重庆市法院樊非、刘兴旺、 刘佳佳《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研究——以婚姻法与行政法竞合为视角》(《法律适用》 2011年第4期 62-65页)、《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人民司法》 2009年16期 );《从一例行政许可诉讼案件析行政许可中的信赖利益保护》(《人民司法》,2007年04期)。

这组文章基本上是孔祥俊庭长观点的延伸。即主张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双轨制”救济途径外,并将行政诉讼的范围扩大到法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外其他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并认为“确定婚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法律后果认定标准,即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或者离婚的实质要件,不应以婚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如果双方有一方已经再婚,则新的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离婚登记不能撤销。”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