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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定联系形成的权利冲突之判断/张宏伟
         因特定联系形成的权利冲突之判断
        ——福建高院判决日月谷渡假村诉日月谷乡村俱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和房地产项目名称使用,基于双方当事人曾经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的事实,并结合字号名称的使用情况,被诉企业名称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

日月谷渡假村设立于1999年5月13日,经营范围为从事综合性旅游渡假村的经营。2003年2月,日月谷渡假村申请注册“日月谷(RIYUEGU)”图文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42类。2004年11月15日,日月谷渡假村与案外人黄凯琳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共同出资设立、经营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同日,日月谷渡假村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使用“日月谷温泉”名称注册日月谷乡村俱乐部。2005年1月13日,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建设“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项目。2006年4月29日,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经营范围变更为“经营温泉别墅开发与管理”。2007年11月14日,日月谷渡假村与厦门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日月谷渡假村将持有日月谷乡村俱乐部75%股权及相应权利、义务转让给厦门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后,日月谷乡村俱乐部仍以“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为项目名称,在公司门牌上、宣传册、宣传袋上、《厦门日报》、《海峡导报》、搜狐网上对该房地产项目进行广告宣传。日月谷渡假村起诉认为,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简化使用其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原系日月谷渡假村投资设立的企业,设立时日月谷渡假村同意日月谷乡村俱乐部使用“日月谷温泉”作为企业名称,日月谷乡村俱乐部设立的目的是经营“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项目,且该项目已得到批复。因此,日月谷乡村俱乐部设立后有权使用其企业名称和投资项目中的“日月谷温泉”字样。尽管日月谷渡假村的“日月谷”商标注册在先,但因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的使用行为系正当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且日月谷渡假村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旅游、饭店等,而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经营项目为房地产,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使用“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及“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进行宣传,不构成对日月谷渡假村“日月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发生内部股权转让的行为并不影响公司对外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日月谷渡假村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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