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定联系形成的权利冲突之判断/张宏伟(3)
从讼争双方当事人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情况来看,日月谷渡假村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与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的经营范围不同。同时,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名称简化使用省略了企业名称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其所指代的范围可能大于企业名称所指向的对象,在某些情形中,企业名称的不当简化使用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的企业名称全称为“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所开发房地产项目名称为“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项目”,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将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简化使用,冠以“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及“Riyuegu Hot Spring Club”字样用于广告宣传过程中,文字表述中省略了行政区划“厦门”、企业组织形式“有限公司”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后缀“项目”二字。此类简化使用已覆盖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足以表明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的真实名称与经营特点,应视为对企业名称的合理简化使用,日月谷乡村俱乐部使用简化的“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用于广告宣传也符合行业惯例,不属于企业名称整体突出使用的情形。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日月谷乡村俱乐部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日月谷”或“RIYUEGU”。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简化使用企业名称不属于突出使用“日月谷”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对日月谷渡假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是,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处于厦门市海沧区,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诚信经营,日月谷乡村俱乐部今后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日月谷渡假村的注册商标,不得在企业转让、投资等行为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中再扩展使用其“日月谷”字号。
本案案号:(2012)厦民初字第954号,(2013)闽民终字第703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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