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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问题的争论与进展/刘作翔(2)

一些医学和法律专家认为,眼下,在许多国家,安乐死从医学、法律的角度都是不被允许的。然而,考虑到导致人们死亡的原因正由原来的以传染病为主,转向以癌症、心脑血管及老年性疾病为主,进行安乐死的潜在需要客观上在增加,所以,有必要尽快立法加以确认规范,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对社会、病人、家属都有利;反之,如果立法不规范,就可能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乘之机。

立法空白致出国求死:关于英国安乐死的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英国妇女黛比普尔迪于1995年被确诊患有多发性硬化症,这种病让她逐渐丧失运动功能、感觉功能甚至排泄功能。黛比不想继续这种没有尊严的生活,她想由她丈夫欧马·普恩特帮助她出国,并接受安乐死。因此,她向英国上议院请求裁决:假如她丈夫欧马·普恩特帮助她出国接受安乐死是否会被起诉。她还提出就“协助自杀”重新进行司法解释的要求。2009年7月30日,黛比接到了盼望已久的裁决,英国上议院决定,“可以接受”黛比家人协助她自杀的行为。事实上,普尔迪并非英国第一个要求对《自杀法》重新进行司法解释的人。2001年,绝症患者戴安娜·普雷迪也曾提起过类似的请求,但被法院驳回。

黛比普尔迪事件的出现,表明英国开始对安乐死的态度有所缓和。由于安乐死一直没有在英国合法化,导致众多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但如果病人的病情非常严重,出国旅行非常困难,陪同病人出国“求死”的家属或朋友回到英国将面临起诉。但至今为止,政府方面的法律官员已经承认,为此目的出国的人不会面临起诉。


各国在安乐死问题上的立法态度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现代的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美国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区。1994年11月,该州经过公民投票决定有条件准许安乐死,而条件是医生证实患者仅剩不到6个月的生命,且病人具有提出安乐死要求的心智能力。如果病人的情况符合条件,他们将得到一张处方,凭处方购得足量致死的药物,然后自行服用。法律禁止家属或朋友帮助患者自杀,同时禁止医生使用针剂或者一氧化碳实施安乐死。200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的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2008年11月,美国华盛顿州成为继俄勒冈州之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但目前为止,美国绝大多数州都禁止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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