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刘静坤(2)
二、民事没收程序
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五部分专门规定了对违法收益的民事没收程序。该程序引入了一种新型民事没收权力,授权高等法院在未对被告人定罪的情况下没收其违法所得。根据该法,如果特定的财产是违法所得,就将依法没收。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在高等法院(或者治安法院)通过民事程序追缴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即使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也可以没收相关资产包括现金。
民事没收程序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其他国家发生的但依据该国刑法属于犯罪行为的,亦属该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民事没收程序的对象不仅包括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如毒品交易获得的财产或者犯罪行为的报酬,也包括准备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如用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财物。
如果执法机构认为特定资产系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就可以直接对持有可追缴财产的人员向高等法院申请资产追缴令(recovery order)。为了避免当事人转移资产,执法机构可以在民事没收程序启动前后申请法院签发临时接管令(interim receiving order),对财产进行扣押、监管或者保全,并且任命临时接管人。临时接受者应当是执法机构以外的人员,其是民事没收程序的关键角色,需要确定特定财物的状态,确定特定财物是否属于可追缴的财产,并且可以将其他财物纳入到可追缴财产的范围,还需要确保涉案财产不被遗失。法庭授予临时接管人广泛的裁量权,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扣押、监管或者保全特定的财产。
一旦临时接管令生效,法院可以停止与该命令所涉及财产的一切诉讼、执行或者其他法律事项。临时接管令所涉及的土地应当进行登记以避免转移,同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将涉案财物置于特定的地点或者临时接管人的监管之下,并将涉案财物的法律文件放到指定地点或者出于临时接管人的监管之下。
为了确定特定的财产系违法所得,即违法行为与涉案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联,法院必须基于优势证据认定,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当事人意图将涉案财物用于违法行为。
如果法院认定特定的财产应予追缴,就需要签发追缴令,追缴令应当将追缴的财产放在民事没收程序的托管人(trustee)处进行管理和处置。托管人是追缴令的执行人,由执法机构任命,其职责是对追缴令涉及的财产进行扣押、监管或者保全;如果追缴的财产不是现金,则将该财产折现,总体原则是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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