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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刘静坤(3)

如果可追缴的财产存在于关联财产或共有财产之中,追缴令应当切断可追缴财产与后两种财产之间的联系。如存在协议,托管人可放弃对关联财产或共有财产的接管,而由财产权利人向托管人付款来代替财产交付。如可追缴财产为关联财产,付款数额为可追缴财产的价值;如可追缴财产为共有财产,付款数额为可追缴财产价值减去除外共有人份额后的价值。如可追缴财产由养老金计划下的权利组成,追缴令不能直接将权利授予托管人,而应要求养老金计划管理人向托管人作出相应偿付。

如果法庭认为临时接管令所涉及的财产不是可追缴的财产及关联财产,就必须变更对该部分财产的命令,将该部分财产排除在没收程序之外。

在执行追缴令的过程中,如果有人主张涉案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实际上归其所有,例如该人表明涉案财产是他人通过不法行为使其丧失占有,或者涉案财产在因不法行为丧失占有之前不是可追缴的财产,或者该财产归其所有,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公告。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确权公告,宣告该财产不是可追缴的财产。

对于已经作出临时接管令的财产,如果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并未认定该财产属于可追缴财产,财产所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赔偿申请不适用于法院作出确权公告的案件。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人因临时接受命令遭受损失,可以要求执法机关作出赔偿。


三、刑事没收程序

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还对刑事定罪后的没收制度进行了调整。尽管之前有关刑事没收的法律规定已经较为严厉,但实践中很少使用。据统计,1998年,刑事没收令在非毒品案件中仅使用0.3%,在毒品案件中的使用率也仅为17.8%。

根据该法规定,在被告人已经被定罪的情况下,只要检控方或者资产追缴局局长向法院提出没收犯罪收益的申请,法院就需要启动刑事没收程序。法院认定被告人从犯罪行为中获益后,需要确定可追回的资产数额,并签发没收令对犯罪收益予以追缴。

根据该法规定,在刑事没收程序中,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生活方式”标准将相关财产推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犯罪生活方式”的判断标准如下:被告人犯有该法附表所列的罪行,如贩毒罪、洗钱罪、领导恐怖主义罪、伪造罪等;被告人在持续6个月以上的时间内连续犯有罪行并从中获益;被告人犯有3个或者3个以上罪行并从中获益。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具有“犯罪生活方式”,就可以签发没收令没收被告人从犯罪中的获益额,确定获益额时,在没收决定前发生的所有相关行为及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必须计算在内。为确定被告人从犯罪行为中的获益额,可以作出如下推定:第一,在特定日期(特定日期是指检控方已经对被告人提起刑事指控日期的6年以前的日期。如果检控方提起两项或者更多的指控,则指其中较早的日期)后被告人获得的任何财产都是犯罪行为的收益;第二,在被告人被定罪后获得任何财产都是犯罪行为的收益;第三,被告人在特定日期后的任何支出都来自于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第四,为了评估被告人获得财产的价值,推定其获得该财产时没有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过,如果该推定已经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者作出该推定极有可能导致非正义,法院不能对特定的财产或者支出作出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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