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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刘静坤(4)

对于被告人在检控方提起指控后逃匿的情形,被告人逃匿两年后,检察官或者资产追缴局局长可以向刑事法院提起没收犯罪收益的诉讼。法院在受理前,必须要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生活方式”,进而判断被告人是否从一般性的犯罪行为中获益;如果被告人没有“犯罪生活方式”,法院就要判断被告人是否从特定的犯罪行为中获益。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从一般性的犯罪行为或者特定的犯罪行为中获益,就必须确定可追缴的财产数额,即被告人从犯罪行为中获益的数额,同时作出没收财产令,要求被告人交付该数额的财产。法院对上述问题的认定可以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在被告人逃匿的情况下,没收程序与普通的刑事没收程序有所变化,第一,任何可能受到没收财产令影响的人都可以出庭并作出陈述;第二,检察官或者资产追缴局局长已经采取合理措施联系被告人;第三,不适用有关“犯罪生活方式”的规定。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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