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会要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做什么?/孙斌
兰泉谈劳务派遣(六)
各级工会要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做什么?
与五、六十年代辉煌相比,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随着90年代末国有企业职工下岗、2000年初国有企业改制以及近年南海本田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出台已逐步衰弱。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同工同酬同福利”建议,笔者认为这是在错误的理论指导下提出的建议。就劳动及统计规定中的“同工同酬”、“工资总额”定义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如果不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理论突破上述解释,而在旧体制下提出新的也是不切合实际的观点,即使得到劳动部门、劳务派遣员工的支持,立法部门也要考虑到现行法规的一直性,不得不考虑到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利益而不采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也突出反映了这一点。
现阶段劳务派遣的泛滥,一方面是国有企业的体制问题,即正式员工上班出工不出力,部分员工甚至长年不上班也照样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基于种种原因也管不了,这就需要大量的人力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早在2007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对原劳动社会保障部认定“三性”工作岗位的请示给予了答复,但基于种种原因原劳动社会保障部没有将这一答复作为文件公布,促成了之后国务院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对“三性”工作岗位做出明确的规定。
现在各级工会组织要强化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保证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行为合法正常的运行,笔者认为各级工会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并指导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前,制定认定“辅助性”工作岗位的规定
由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3月1日正式实施,用人单位要在“辅助性”工作岗位继续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唯一的前提是在3月1日前制定并通过认定“辅助性”工作岗位的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要全力指导并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程序依法制定该规定。
二、及时公布并披露部分用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由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公布与具体实施时间间隔比较短,到目前为止有的用工单位根本没有认识到制定认定“辅助性”工作岗位规定的重要性。反而在乐观地认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有两年的调整期,目前制定为迟过早。
3月1日作为时间点,各级工会应通过相关媒体及时公布并披露部分用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促成用工、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履行相关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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