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可诉/李文阁(2)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不服乡(镇)政府对民间纠纷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可对其中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并在作出行政判决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一并作出民事判决。
经过简单梳理,多数行政裁决均如土地管理法那样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提起何种诉讼,所以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实际是倾向于对行政裁决种类中多数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就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仅有极个别法律明确规定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
二、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种观点依据如下:
第一,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时,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要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防止出现相互矛盾或相互推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土地管理法第16条所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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