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界分与厘定/邵泽毅
保险人说明义务基本内涵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1]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界分与厘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实证分析:基于三个法律文本司法解读
[文本一]张某等五人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2]张某等五人系投保人张甲的法定继承人。2007年5月9日,张甲在平安人寿投保平安养老险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后由业务员为其从网上生成电子保单一份,被保险人为张甲,受益人为法定;保险期限为一年,意外身故保障60000元。同年5月14日,张甲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机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认定张甲单方责任。之后,张某等五人向平安人寿申请理赔,平安人寿以张甲系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范围而拒赔。张某等诉至法院,要求平安人寿给付保险理赔款及利息计6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平安人寿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交通工具”为由抗辩免除赔偿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在投保人投保时履行了相关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原告也否认被告向张甲出具并明确说明保险条款。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60000元。平安人寿就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的说明与解释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条款以及是否就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上诉人称,上诉人在公司网站的投保页面上设置了责任免除条款的强制阅读界面,只有阅读完毕该页面的全部内容后,方可完成注册开通的步骤,因此投保人已经阅读了责任免除条款。但被上诉人主张该保单是由上诉人的业务员生成的。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实电子保单是投保人自己生成的,且生成的电子保单上没有关于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免除条款的信息,因此,上诉人不能证实张甲阅读了责任免除条款。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本二】张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保险合同纠纷案。[3]2010年1月19日,张某以其所有的红旗牌轿车与中国财保签订了商业险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40000元。同年10月10日晚22时许,其驾驶投保车辆被碰撞,造成损失21580元。另查明,双方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出险后,未经交警部门或被告单位同意,擅自撤离现场,保险人最高承担核损金额50%赔偿责任,直至拒赔。张某于次日12时向被告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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