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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何朝晖(3)

  上述规定分别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股东资格灭失的具体情形,其中股份公司导致股东资格灭失的方式为发起人另行募集,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但由于灭失股东资格这一后果相对严重,司法解释(三)同时对其适用规定了如下限制性条件:

  1、仅限于瑕疵出资中的完全未出资或完全抽逃出资的行为,而不适用于未足额缴纳或部分抽逃出资以及其他瑕疵出资情形。

  2、设置了股东资格丧失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股份公司的另行募集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解除股东资格,均应以发起人或公司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为前提。

  (三)瑕疵出资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瑕疵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可分为瑕疵补正责任及赔偿责任两类,其中瑕疵补正责任又可细分为补足出资责任、归还出资本息责任。赔偿责任亦可分为对公司、对其他股东、对债权人等三类主体的责任。

  1、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作为权利人向瑕疵股东提起补足出资的诉讼,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义务在于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承担本金责任即可。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返还所抽逃的出资本金及利息。

  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皆可作为诉讼主体,向其主张权利。

  2、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不仅限于瑕疵出资本金,还包括利息,但其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即对公司本身不能清偿的部分才承担责任,而对公司不能清偿的标准一般应以对公司采取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为准。而且,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只在于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息为限。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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