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之解析/白鉴波(3)
合理怀疑是建立在现有证据或自然规律、一般的生活法则的基础上的。对于合理怀疑所建立的现有证据基础,不应该理解为某一孤立的证据,而是考量案件事实中的所有证据。如果根据整个证据链仍然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才可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在具体的案件事实中,一个孤立的证据往往显得证明力很脆弱,但若干个证据关联在一起,就可以形成一个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链,除非有足够相反的证据,司法人员不应该轻易基于个人的主观臆想而否决证据链所凝聚的证明力。
客观的证据不能开口说话。所以,对于是否存在着合理的怀疑往往依赖于司法人员正常的、不带任何偏见的理智判断。我们的司法实践过于依赖客观的证据,唯恐渗入自己的个人判断,这在证据的认定中几乎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对主观故意的认定。所以,当被告人否认自己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或共同的故意,或某种明知的心理时,合理怀疑的判断标准是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一般人的认识,应该由法官根据一般人的观念,按照正常的逻辑且不带偏见地作出判断。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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