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资本制度改革与公司法的司法适用/赵旭东(3)


三、实缴资本依然决定股东的出资责任

完全认缴资本制的实行的确改变了资本制度的基本格局,实缴资本不再具有注册资本的意义,但仍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功用。实缴资本至为重要的法律价值在于它直接而具体地显示了源自于股东出资的公司独立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股东出资责任。实缴资本是全体股东按其认缴的数额向公司出资形成的财产,其一经形成,即构成公司的独立财产,尽管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但却属于公司财产,股东一旦出资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公司的股权,股东出资后再对其出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构成了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在此,实缴资本成为确定财产归属并区分股东合法财产行为与非法侵权行为的界限。

抽逃出资正是对实缴资本项下的公司财产实施侵权的特别行为。

抽逃出资,在某些抽逃者看来,不过是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其实,这种行为的侵权性质与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行为并无二致。在实缴资本制下,对抽逃出资的侵权性质尚存错误认识,在完全的认缴资本制下,更难免滋生这样的误解:既然法律不再强制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是否缴纳和何时缴纳完全成为当事人自治的事项,那么缴与不缴就可以随心所欲,已缴纳过的也可以取回,而取回的结果不过相当于未缴纳而已。这是一个看起来合乎逻辑的推论,但却是无法成立的。须知资本的认与不认和缴与不缴是当事人的自治权利,但实缴资本一经形成,即成为法定的公司独立财产,而维护公司财产的独立恰是法律强制性的任务,当事人对资本缴纳的自治和控制决不可逾越这一法定的边界。


四、取消验资与资本真实

资本真实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要求,它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而改变,不因采取法定资本制或采授权资本制而不同,也不因采取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有别。我国公司法虽历经多次变革,但资本真实的法律底线不可动摇和突破。资本真实应包括实缴资本的真实和认缴资本的真实。对于实缴资本,要求真实的是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与其公示或声称的资本额的一致。对于认缴资本,要求的则是全体股东实际承诺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注册资本的一致。

验资是把守资本真实的程序关口,它虽被废弃但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不是放任自流甚至怂恿资本造假,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将控制和保障的法律关口后移。取消验资后,资本的真实要寄望于行为人的诚信意识、自觉自律以及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同时,执法机关对资本真实的介入和干预也不能完全缺位,而应在将重心放在资本注入后的抽查核验和动态监控上,放在对资本虚假行为的失信管理和惩戒追究上。为此,甚有必要赋予相关当事人对公司资本的知情权和调查请求权,当事人既可自行查询和核实公司资本认缴和实缴情况,亦可请求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展开调查。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