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财产类执行案件执结考评指标的思考/李智辉(2)
三是更加忽视有些难度的小标的额的案件执行。在小标的额案件不能一次性执行到位情形下,执结率指标短时内也不能取得明显效果,可能会使某些办案人员产生徒劳无功之念头,更加不利于小标的额案件执行工作的开展。
为了平衡大标的额案件与小标的额案件之间的关系,引导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笔者建议,对财产类执行标的额到位率作如下定义:对每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额到位率单独计算,然后将所有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额到位率相加,再除以执行案件数,最后的得数就是这批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额到位率。将这种方法套入上述举例:第一种情况的执行标的额到位率为(0.5+1+1+1+1+1)÷6=91.67%;第二种情况的执行标的额到位率为(0.5+0+0+0+0+0)÷6=8.33%。两种情形相差83.34个百分点。用这种计算方式考评,有利于纠正执行工作中“抓大放小”的不良现象。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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