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郭明瑞(2)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打扑克属正常的娱乐活动,虽然参与者约定输牌要做俯卧撑或下蹲站起,但该约定不会对一般人的身体造成损害。小关是在江某退出后加入打扑克的,江、翁、谢均不知道小关具有胸腺淋巴体质,且在与小关打牌过程中并未有人与小关发生争执或冲突。在小关做下蹲站起过程中,三位同学并无强迫或监督执行行为。小关倒地后,三位同学及时通知老师和学校医务人员并拨打“120”,已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因此,从事故发生前后情况看,三位同学对小关死亡的结果不存在过错。该法官还分析了学校的行为,认为,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并无疏于或延误救护的行为,因此对小关的死亡结果亦不存在过错。但是,因打扑克约定做下蹲站起可能是小关猝死的诱发因素,且事故发生于小关在学校学习期间,事故发生地点亦在学生宿舍,故考虑到肖女士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学校、翁某、谢某的经济承受能力,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后法院认为应由学校、翁某、谢某酌情补偿肖女士的部分经济损失。[1]
本案中法官认为,“打扑克约定做下蹲站起可能是小关猝死的诱发因素”,且事故发生在学校,而被告又没有过错,因此依据公平原则由被告补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但何以依据公平原则让被告补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呢?“猝死的诱发因素”是否为死亡的原因呢?也就是说“打扑克约定做下蹲站起”与小关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由小关的死亡与被告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因果关系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的联系引发出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应如何判断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构成中有何意义。笔者拟就此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以引起对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问题的重视。
二、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的运用。众所周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事物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如果一事物引起另一事物的发生,一事物为另一事物发生的原因,另一事物是该事物发生的结果,则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因果关系是指某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前因后果关系。如果某人的行为为损害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为该行为的结果,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否则,二者无因果关系。但在如何判定因果关系上历来众说纷纭,有条件说与原因说之争。原因说中又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等不同观点。不同学说运用到具体案件中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条件说认为,凡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现象即各种条件都为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只要无此事实,即无该结果发生,则此事实与结果之间即为有因果关系。依条件说,若结果之发生须相互交错的多数原因共同结合方会发生,则每个原因均视为等价,因而每个原因均为构成因果关系之原因。{1}因此,条件说又称为等价说。例如,某人被他人打伤,在送医院治疗的途中,因交通事故致该人死亡,若某人没有被打伤也就不会被送往医院,也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致该人死亡;若在去医院的途中不发生交通事故,该人也不会死亡。因此,他人将该人打伤与交通事故都是该人死亡的原因,都与该人死亡的后果间有因果关系。以条件说分析前引案例,被告打扑克约定下蹲和小关的特殊体质都是小关当时猝死的条件,二者都为小关死亡等价的原因。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因为依鉴定结论,小关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特殊体质,“打扑克下蹲”只是诱发因素。由于依条件说,在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对于构成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过于广泛,因此,为限制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出现原因说理论,主张对于引发损害后果的各种事实应区分原因与条件。从而也就提出必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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