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郭明瑞(3)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才为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无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则行为仅为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二者间无因果关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在如何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上,又有直接联系说、决定说与现实说等不同的观点。直接联系说认为,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则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说认为,如果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则该行为为损害结果的原因;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一定作用,但不能决定引起该结果发生的,则行为仅为损害结果的条件而不为原因。现实说认为,只有行为为结果的发生提供现实性时,二者才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仅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提供可能性,则该行为仅为条件,而不为原因。以必然因果关系说分析前引案例,由于被告的行为与小关的猝死并无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被告的行为对死亡的发生并不起决定作用,并未提供现实性,因而被告的行为仅为死亡的条件而非原因,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二者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这也与事实不符,因为本案中小关的猝死确是因打扑克约定下蹲而下蹲起立100下引起的,尽管在通常情形下下蹲起立与死亡无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该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对于有特殊体质的人来说,它又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偶然性是寓于必然性”之中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在我国曾有相当的影响,但现在学界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而不再采必然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某一事件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者,还不能断定二者有因果关系,只有在有同一条件可发生同种的结果时该条件才为该结果发生之原因,二者间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之重点,在于注重行为人之不法行为介入社会之既存状态,并对现存之危险程度有所增加或改变。亦即行为人增加受害人既存状态之危险,或行为人使受害人暴露于与原本危险不相同之危险状态,行为人之行为即构成结果发生之相当性原因。{2}10依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分为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两步。
第一步是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有事实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在如何判断事实因果关系上也有不同的观点,主要为必要条件说。依必要条件说,在行为人的行为为损害结果发生之不可欠缺的条件,即“若无,则不”时,行为与结果间为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判断行为人之行为系损害发生之不可欠缺的条件上,主要有删除说与代替说。删除说的判断方法是:想象将被告完全排除于事件的发生当场,其他条件不变,若事件仍然发生,则被告的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不可欠缺的条件;反之,若无被告的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或者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发生,则被告的行为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代替法的判断方法是:假设被告在现场但从事合法行为,再检验事件发生是否因而改变。若仍发生同样结果,则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无因果关系。通说认为,在被告的行为系作为时,应采删除说;被告的行为系不作为时,应采代替说。{2}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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