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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郭明瑞(4)
  在确定被告的行为与损害间有事实因果关系后,则进一步判断二者间是否有法律上因果关系,亦即被告的行为是否为损害的法律上的原因。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在判断原因是否具有充分性或者说被告的行为是否为损害发生的充足原因。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来表述,从积极方面看,如果被告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会导致已经发生的某个损害结果,或者至少它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某个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那么这一行为就是损害发生的相当原因。从消极的方面看,如果被告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仅仅在非常特殊情况下发生,或者按照事物的正常过程非常不可能发生的,那么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损害发生的相当原因。{3}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仍有不同的学说。英美法上系以可预见说与直接结果说判断之,德国法晚近流行法规目的说。{2}99英美法关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采取合理可预见说,以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是否有其他因素介入,可区分为可预见之结果与因果关系中断二类。关于可预见结果之中断,经常以损害发生是否为原告行为引起之危险范围,以及该损害是否为通常事件正常发生过程所生之结果为判断基础。依据合理可预见说,被告仅就可预见之损害结果,且就该损害结果可预期发生之原告,负赔偿责任。{2}100法规目的说认为,损害结果仅在法律目的所涵盖之范围内,始生赔偿责任。被害人须为法规目的所欲保护之当事人,且损害各类与损害发生方式需为法规目的所欲保护之损害与损害发生方式,否则加害人无须负赔偿责任。{2}143法规目的说在具体适用中要遵循如下步骤:第一个步骤是确定法规保护目的的依据;第二个步骤是法规保护范围的确定。确定法规保护范围必须明确: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是否属于法规保护的法益;被侵害者是否属于法规所保护的人的范围;损害是否属于法规所要防止发生的。{3}383-389
  以相当因果关系说分析上引案例中的因果关系,若无被告的行为,则不会有小关当时猝死的结果,因之被告的行为与小关猝死间有事实上因果关系,但小关死亡的损害后果仅仅是在非常特殊情形下发生的,是被告不可预见的结果,因而二者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然而,若依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仅有事实的因果关系而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行为与损害间无因果关系,法院又何以基于公平责任而让被告向原告补偿一定损失呢?由此看来,相当因果关系说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二分法也有难以服人之处。
  从上述各种因果关系理论在上引实例的运用上看,就条件说与原因说而论,笔者认为,尽管条件说将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因素视为有同等原因力,是不正确的。但原因说虽注意到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不同作用,却否认了“条件”也是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也难说正确。这说明需要对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予以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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