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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郭明瑞(5)
  笔者认为,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之所以有不同学说,与对于原因的理解不同直接有关。尽管学者们都认同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运用,是要找出已发生的损害后果的原因。但在究竟何为原因上,有行为原因说、过错原因说、违法行为原因说等不同学说。行为说认为,确定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联系,即查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过错原因说认为,因果关系为过错与损害间的关系,只有过错才能为侵权法上的原因;违法行为原因说认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只有违法行为才为侵权责任中的原因。{4}笔者认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仅在于确定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即被告的行为是否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违法,则属于另外的构成要件—过错及违法性问题。依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理论,凡引起某一现象发生的各种因素都为该现象发生的原因。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在损害发生后查明该损害的发生是否与人的行为有关。因为损害的发生一般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因果关系就是要确定该损害的发生是否与被告的行为有关或者说这多种因素中有无人的行为,即确定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结果间发生的原因。因此,凡人的行为对该损害事实的发生起作用的,该行为即为损害的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凡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并不起作用的,则该行为即不为损害发生的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无因果关系。以上引案例为例。打扑克下蹲虽是小关猝死的诱发因素,但若无此事件,小关不会在此场合猝死,因此,打扑克下蹲与小关自身的特殊体质都为小关猝死的原因或条件,尽管二者对小关的死亡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但不能否认缺乏任何一个条件或原因都不会发生当时的小关猝死后果。由此看来,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仅属于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事实因果关系,而不属于法律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也只有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害间就有因果关系,而并不是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为有因果关系。当然,这是就一般情形而言的。在某些情形下,虽客观上不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也推定有因果关系。例如,甲、乙、丙三人同向一车扔石头,其中一块石头砸坏车,但不能确定该石头是何人所扔的。在这种共同危险行为,就损害后果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来说,只有一个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其他人的行为并非损害发生的原因,但因不能确定何人行为所致的后果,基于法律政策的考虑,法律规定共同危险的各行为同为损害结果的原因。再如累积因果关系,在两个以上行为造成损害而各个行为都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时,虽无其中一个行为,仍会有同样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各法律规定各个行为事实都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各行为与损害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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