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郭明瑞(7)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两条是规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对此并未见有不同的观点。依《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在过错责任中,只有行为人的过错行为造成损害事实亦即为损害发生原因时,行为人才应承担侵权责任。依《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而法律规定不论行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在确定侵权责任时首先要确定损害的存在,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无损害即无责任。当然,在实务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只有证明损害的存在,法院才会立案。在侵权责任案件中,总是在损害已存在的前提下,分析该损害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责任。由于损害的发生一般是多种因素促成的,这就需要分析和证明该损害的发生与人的行为是否有关,即确定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间有无因果关系。若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不能承担侵权责任;而行为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可能应承担侵权责任,却并不一定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笔者看来,确定行为与损害关系有无因果关系,首要的作用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损害的发生起作用。因为在分析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时,损害事实是存在的,需要确定该损害事实是否与人的行为之间有联系。若该损害事实与人的行为无关,即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并不起作用,则行为与损害间当然无因果关系,该行为的行为人也就不会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如果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人的行为有关,即该行为对损害的发生起了作用,则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有因果关系,该行为的行为人就可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并非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有无重在是否能排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确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由此看来,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也仅是有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而不具有承担侵权责任的必然性。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决定于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对于过错责任而言,行为人之所以应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其有过错;对于无过错责任,行为人之所以应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法律规定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当然,侵权责任的成立还须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因为合法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正当防卫人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之所以不承担责任,不是因为其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是因其行为合法;而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之所以应承担适当的责任,也是因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不法的。至于如何确定行为的违法性,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中。笔者在此仅想说明,行为人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不仅要求其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而且还须该行为具有不法性。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既要从积极方面即何种情形下应承担责任考察,也要从消极方面即何种情形下不承担责任考察。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三章就专门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看,可以说,除因果关系外,过错、违法性这些构成要件也具有确定侵权责任成立、排除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确定侵权责任范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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