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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许霆案/肖佑良(3)
  
  第一次取款1000元后,只被扣除了1元,许霆账户余额仍然有175.97元,取1000元扣1元或者取2000元扣2元的过程仍然可以重复下去,于是许霆总共重复了171次,其中取1000元的为167次,取2000元的为4次,直到许霆账户上余额数为1.97元,不能再扣为止,银行不允许余额数低于1元。在案证据显示,许霆取款171次之后,还有连续多次取款行为,再也没有成功,不是ATM机没钱了,而是账户余额不足了。
  
  从上述操作系统发生的事实来看,当银行服务器(相当于大脑神经中枢)从许霆账户中扣除了1元或者2元后,向ATM机(执行机构)发出了同意付款的指令。这个指令只负责启动ATM机的付款开关,而ATM机具体付出多少数额,由ATM机先前计算得出的商值决定。换言之,ATM机操作系统把付款分解为两个步骤,一是决定数额,二是决定是否付款。一般情形下,商值决定的数额,与银行服务器扣除的数额是一致的,所以银行服务器发出的同意付款指令,启动ATM机的付款模块通常不会出现错误。许霆案因程序员疏忽,ATM机操作系统存在瑕疵,结果发生了前面意想不到的情况。这个情况就相当于:许霆请求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银行电子代理人收到了请求,可是将该请求传送到银行服务器时,出现传递错误,结果银行服务器(大脑神经中枢)产生了重大误解,误认为许霆是取款1元或者2元。鉴于许霆账户余额有196.97元,银行服务器同意许霆的取款请求共171次,每次同意取款扣除了金额1元或者2元后,都向ATM机发出同意取款的指令,这个指令当然是指同意支付取款1元或者2元,然而ATM机每次都向许霆支付了1000元或2000元,又发生了给付错误。许霆所使用的ATM机是广州商业银行从广电运通公司租用的,银行的钱被许霆取走了,广电运通公司立即就把广州市商业银行损失的钱赔偿了,原因是ATM机发生给付错误该公司负全部责任,广州市商业银行和广电运通公司早就知道是程序瑕疵导致重大误解和给付错误造成许霆案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盗窃行为。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两个错误,一是因重大误解而双方达成交易,二是ATM机发生给付错误,两个错误叠加在一起的结果就是许霆案的真相。盗窃论的观点,犯了主观归罪的错误,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在ATM机上按键取款的行为被操作系统固定为向银行提出取款的请求,即使许霆没有这么多的存款,无论按键多少次,提出多少次取款的请求,都不具有违法性,并且是允许的、合法的。许霆利用银行的错误,反复进行恶意交易,违反诚信公德,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只能成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连民事违法性都没有,更不用说具有刑事违法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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