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中送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郭来生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送达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通过送达工作,可以使受送达人了解诉讼的内容,便于参加诉讼活动;同时,送达本身意味着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审判活动的一大难题。
据了解,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约有40%的精力用于送达程序中。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中,还修改完善了送达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文,但 “送达难”问题依然存在,依然是制约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瓶颈,从而造成司法效率低下,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一、人民法院常用的送达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或者由其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单位负责人、代收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向受送达人送达时,却因多种原因导致直接送达困难重重,有的因受送达人的地址不详而难以送达;有的因受送达人故意躲避,难以找到;有的受送达人常年外出打工等,缺乏有效联系方式;有些单位则藐视法律,对法院的送达置之不理,相关负责人避而不见,办公室、收发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则以未得到领导授权而拒绝签收,致使直接送达无法进行。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签诉讼文书时,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其住处,并视为已经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八十六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对于该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也有一定的困难,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不愿到场,就是到了场也不愿意见证;而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也并非完美,如果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将送达人拒之门外或是否认其真实身份时,亦无法直接采取拍照、录像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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