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中送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郭来生(2)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存在困难时,可以依法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除《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993年3月25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由于目前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现象,对于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不愿意花费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可以送达的,却说受送达人找不到,或是拖延送达,甚至置之不理。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将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政局递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司法实践中,邮寄送达的情况也不很理想。依《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邮寄送达仍然是以邮件回执注明的实际签收与否来作为是否送达的依据,法律并没有赋予邮政机关送达人的地位,从而一旦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件,邮寄送达即归于无效。
(五)转交送达
较交送达是指不宜或不便采用直接送达的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由有关机关、单位代为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依《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适用于三种情况:一为受送达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二是受送达人的被监禁的人,可以通过其所在监所或所在劳动改造单位转交;三是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人,可以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止,故此种情形已不存在)。由于转交送达的适用范围有限,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情形并不常见。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这五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相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由于公告送达适用条件限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是穷尽上述五种送达方式仍不能送达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送达方式,故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公告送达方式时,通常要求有关部门出具一些证明材料入卷备查,因为送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相关信息,在当前社会信用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时代背景之下,仅凭原告陈述其无法指明被告的送达地址或相关信息,就适用公告送达,可能是不客观的,而有关部门出于多种考虑,亦不愿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同时适用公告送达,需要登报,成本较高,时间较长,效率低下,不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有的当事人也不愿意登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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