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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现状和问题及建议/黄建平(4)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与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之间并无侧重,这两种手段是有主次区分的。在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中,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引入作为一个基本的指标,影响着各种具体制度和规则的改革与完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要求对人民法院的权力进行限制,对当事人民事诉讼的主体地位进行保障,因此,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是主要手段,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仅作为必要的补充方式,使当事人自治和法院职权保障有机结合,以此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维护,确保民事诉讼公正高效的进行。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在讨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一般会涉及到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与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二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二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与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之间关系的问题。必须厘清这两种关系,界定好各自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才能够高效地获取相关联的合法证据,使诉讼公正顺利的进行,从而公平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关系,“是我国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首要问题”。一方面,为了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参与,并且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为了弥补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所造成的举证能力的不足,实现诉讼公正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必须在当事人收集证据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关系。这二者均是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来源,但是其地位与作用是有主次之分的。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应以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为主要手段,以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为必要补充。这在前文中已详细论述过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对于一些证据,它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当事人自己也无法调取,但是该证据的获得直接影响着法官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诉讼裁判的公正,法官应当适时、适当地行使释明权,“先告知当事人自己去调查取证并告知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仍然不能或不愿去调查,法院并不能主动介入调查证据。释明权的范围应严格限制于当事人的陈述,例如,“当事人主张不明确的,可要求其加以明确,举证不充分的,可要求其进一步举证”。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与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之间的关系,也是证据调取中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两种情形虽然外在表现上均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但是两者的内在法理支撑是不同的。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依循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辩论主义原则,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体现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国家干预原则。我国现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取向是“要实现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向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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