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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法律理解/刘黎明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最近此类犯罪呈高发态势,导致多少家庭骨肉分离,妻离子散。近日,新闻媒体和网络上曝光的内蒙古赤峰新生儿疑被拐卖一案引起广大电视观众和网友的极大关注。虽然被拐儿童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得以获救。得以家庭团聚,让我们的心灵聊以慰藉,但是打拐工作仍然艰巨,还有多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需要解救,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作为人民法官应该更好的理解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法律适用,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表一下自己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粗浅的看法。以期各位同仁指正。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客体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犯罪嫌疑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客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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