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法律理解/刘黎明(5)
六、人民法院审理此两类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界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卖亲生子女将追刑责。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捡拾儿童出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此前刑法在亲生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子女的行为规定比较模糊,最高法首次明确对于“非法获利”的认定,如果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
其次,私自认养可不追究刑责。一些家庭在遭遇重大变故或者经济出现困难,为了孩子的教育考虑,通过熟人送给收养者抚养,送养者也提前了解了收养者的情况。收养者为了感谢送养方,给送养者一定的感谢费,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父母非法获利,属于私自认养,这种行为不追究刑责。但是如果送养者不考虑收养者情况,导致孩子身心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将按遗弃罪论处。
再者,父母悔罪可酌情量刑。如果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被追究刑责后,对于刚刚回到父母身边的孩子成长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量刑上应充分考虑到对孩子成长的影响,如果父母有悔罪表现,法院可酌情判刑。如果父母没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应该通过会同孩子其他家属、收养家庭、福利机构等其他渠道给孩子提供舒适的成长环境。
结语
虽然全国拐卖妇女儿童和拐骗儿童犯罪发案数总体下降,但打拐工作任重道远,部分地区此类犯罪仍然比较突出,犯罪形势和手段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拐卖对象复杂化,以儿童为侵害对象的案件增多,非法收养仍然是拐卖儿童犯罪的主要目的;犯罪手段多样化、暴力化趋势明显,盗窃、抢夺儿童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地域逐渐扩大,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解决拐卖、拐骗儿童犯罪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要对照工作分工,明确目标,完善措施,落实责任,狠抓落实,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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