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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探析/洪卫东(6)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可以对财产的所有进行约定,这自然也包括对债务的负担可以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归一方承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9]。由于我国婚姻法还没有规定夫妻约定必须经过公示和登记才能生效,故审判实务中,如果夫妻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该约定未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没有抚养义务,指的是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没有法定义务,而未经对方同意,因此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构成此种个人债务,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未经对方同意,包括未征得对方同意或对方不同意;二是独自筹资;三是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如三者缺一即不能构成个人债务,而构成共同债务。
4.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因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所欠的债务,如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之债;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等。


参考资料:
1.巫昌祯、丁露主编:《新婚姻法学习读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版。
2.巫昌祯、丁露主编:《新婚姻法百问》,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版。
3.王战平主编:《中国婚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出版。
4.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
5.高洪宾:《婚姻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浙江审判》2001年6月第6期。
6.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一版。
7.赵国勇:《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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