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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相关研究/方正权
《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会遇到法律冲突问题。根据行政案件法律适用冲突规则:如果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所涉及的事项比较重大、有关机关对是否存在冲突有不同意见、应当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尚有疑问或者按照法律适用规则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逐级送请有权机关裁决。

根据以上规则,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当《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时,应该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看,并不是运用法律适用冲突规则就可以解决非诉执行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下面谈谈《行政强制法》施行后,非诉执行遇到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1、申请期限的减少变更并取消了有正当理由除外的规定能否提高行政效率

《若干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期限为180日,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将申请期限由180日变为三个月,并取消了有正当理由除外的规定。根据法律适用冲突规则,行政决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后,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管其有无正当理由,应该不予受理。但这样做并不能提高行政效率,且有悖于《行政强制法》提高行政效率的立法目的。

例,申请人某环保局要求被执行人肖某执行该环保局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一案,肖某为个体工商户,居住在居民密集区,肖某使用的机器设备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周围居民对噪声影响其休息反映强烈。某环境保护局根据群众举报,2012年2月8日对肖某作出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肖某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在肖某没有自动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情况下,某环保局在2012年7月19日即离申请期盖满还有20天时,履行了催告前置程序,10日后,肖某向某环境保护局书面表示停止使用发出噪声的机器设备,且也实际停止使用了该设备(2012年8月9日为最后的申请强制执行时间)。但肖某在停止使用该设备20日后,又开始使用设备,周围居民反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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