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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遭抢劫杀害可否依保险合同索赔?/袁青锋
【要点提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中特别约定含驾驶员,但未有驾驶员的特别约定保险条款,应以保险合同中的旅客条款进行保险理赔。对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第六条(八)项关于“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责任免除条款认识与理解存在分歧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案例索引】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再初字第00004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656 号。
【案情】
  2009年3月24日,李辉与城固县乐川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出租汽车租赁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乙方李辉租赁承包经营陕F66xxx号出租车,经营期限为六年;乙方租赁承包的车辆必须按照乐川公司统一规定的险种和费率投保。2009年11月11日,乐川公司在城固某保险支公司对该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乐川公司,投保座位数为5人,保险费1000元,每人责任限额为15万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1月12日零时至2010年11月11日24时止。保险单特别约定含驾驶员。2010年7月31日晚,李辉在正常营运过程中,被肖某致害死亡。
  2010年9月14日,乐川公司就保险公司理赔事宜诉至法院,城固县法院认为作为被保险人的乐川公司,对受害人李辉的损失未实际赔付,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不确定,故判决驳回乐川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生效后,乐川公司依据达成的赔偿协议等新证据向汉中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市中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30日发回城固县法院重审。
  城固县法院再审中另查明,抢劫杀害李辉的肖某已于2011年2月28日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汉中刑初字第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由于肖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其本人无经济来源,故民事赔偿责任,丧葬费15146.4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141元,共计45287.49元,由其父承担。2011年12月29日,死者亲属就李辉死亡的损害赔偿问题与乐川公司达成协议,由乐川公司赔偿死者亲属14万元。2012年12月6日,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不能,赔偿金额太少,双方又达成了补充赔偿协议,由乐川公司补充赔偿3万元。以上两笔共计17万元的赔偿费用已由死者亲属领取。
2013年8月16日,城固县法院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再审一审判决,由城固某保险支公司给付乐川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理赔款15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死者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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