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驾驶员遭抢劫杀害可否依保险合同索赔?/袁青锋(3)
  三、保险人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按约定负责赔偿。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被保险人乐川公司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李辉作为本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保险对象,驾驶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内,从事正常营运工作中,被人抢劫杀害,乐川公司在李辉死亡损失的范围内应予以赔偿。李辉家属虽然在刑事赔偿中获得了部分赔偿,但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故李辉家属获得的刑事死亡赔偿与本案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并不冲突,即被保险人乐川公司有权在赔偿死者家属17万元后,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即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15万元保险金。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