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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案”的法理透视/张放
  近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关于被烧伤两儿童诉李某某及《喜羊羊与灰太狼》制片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喜洋洋案”)一审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法院认为,由于《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误导本案未成年人模仿其情节,导致原告被烧伤的严重后果。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片制片方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该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15%,约3.9万元。此判决一出,便引发两极化的意见争论。
  然而本案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判决结果的认识分歧,还促使我们对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法理思考。

  私力救济与国家法制
  不可否认,《喜羊羊与灰太狼》集知识性与趣味性于一身,寓教于乐,深受广大儿童观众的喜爱。然而,其制作思路中的一些不足和缺憾也有所显现,其中之一就是非法治思维的无意识流露。这一危险并不在于常被人关注的抓捕、砸锅、烧煮和电击等画面镜头的反复出现,而在于其在无意间对私力救济的过度弘扬,而国家法制的身影在整个动画片中大体上是缺席的。
  当然,善恶之争是动画片经常表现的主题之一,惩恶扬善是几乎所有动画片都宣扬的永恒价值,当人们在屏幕上看到善良弱小的主人公一次次地凭借个人或小群体的才智胆识,成功地与企图为害作恶的歹徒斗智斗勇,的确大快人心,甚至能激励少年儿童敢于并且善于和不法、不良行为进行斗争。但是在一个尊崇理性和法治的社会中,私力救济的作用终究是有限的,真正惩恶扬善,还是只能靠法治。只有依靠法治才能真正保护社会的稳定团结,形成有效的秩序,避免非法侵害和报复的恶性循环与轮回。
  然而,在《喜羊羊与灰太狼》这部明显是人类社会生活百态投影的动画片中,奉行的仍然是自然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展现的是狼和羊之间永恒的无序争斗,宣扬的仍然是以暴制暴的法律虚无主义逻辑。其无意间确实可能助长对异己敌我之分的极端社会想象,“对待同类如春天般温暖、对待天敌如冬天般残酷”的思维惯性,以及对个人英雄主义价值观的盲目推崇,确实不利于青少年健全的人生观、社会观、法律观的培养,与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的迫切现实需要确有一定距离。这一点实际上也是当代许多动画片制作的思想通病,与曾展现警民合作、依靠国家的公共权力和制度化的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的《黑猫警长》等昔日经典相比,也是有一定退步的。

  作品创新与社会责任
  众所周知,动画片制作方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盈利为目的,就必须不断进行作品创新,满足广大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观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我们应当保障和支持其创作的自由,避免设置太多的人为禁区。要求强化对动画片等少儿作品审查过滤、限制儿童享受应有的文化作品欣赏权利的做法,不仅有因噎废食的弊病,其反映的正是专制的父爱主义思维,不利于培养未成年人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不利于培养和传播真正的现代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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