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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案”的法理透视/张放(2)
  但是,正如游泳池的水深必须要有特定限制和区别一样,动画片制作方的作品创作自由也不是无限制的,特别要考虑到未成年人这一受众群体的特殊性。动画片制作方作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在严格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内容、依法定许可程序发行和制作动画片之外,也要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特殊法律的规定,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在享受巨大的经济收益的同时,应注意履行更大的社会责任。
  从这点上说,长期以来,包括《喜羊羊与灰太狼》在内的众多国内外动画片制作方的表现,都是不尽如人意,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其在作品创作中的消极表现之一,就是盲目迎合所谓的市场需要和庸俗的低级趣味,一味在虚幻的打斗技巧方面上绞尽脑汁、大做文章,不知道适可而止。以至于其本来所要表现的“正必压邪”的道德理念光芒,被其在有意无意间大肆渲染的善恶两方殊死恶斗的残酷过程所遮蔽,并且也没有尽到提示风险、警戒模仿的注意义务,以致坊间出现了“圣斗士打死过人,哪吒自刎时鲜血遍地,灌篮高手更不用说了,不良少年砸篮球馆播了好多集”的调侃之语。
  这种短视功利的制作思路,不仅是对制作单位社会责任的忽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从长远来看,也是对其创新能力的一种潜在戕害:在本案中,根据原告方的统计,在《喜羊羊与灰太狼》全集中,“灰太狼被平底锅砸过9544次,被抓过1380次,被煮过839次,被电过1755次……”当创作者过于频繁地使用打斗这一老套的表现手法时,正说明其在创作思路和表现技巧上陷入贫乏僵化。
  因此,我们看到,作品创新和社会责任不是对立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等动画片的制作者们如果真希望其作品成为业界常青树,就必须进一步深入理解广大儿童内心的隐秘世界,遵循真善美的要求,从大处着眼,实现作品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
  “喜洋洋案”的判决,其实背后有法政策学的考量,其用意是通过适当的风险控制,优先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
  奉行这一政策的原因在于,我们所处的社会中,各种具有突发性、多因性、不确定性特点的新型人为风险层出不穷,对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的威胁。这些风险之所以发生,往往与大公司等强势者所提供产品服务时出现的某些安全注意瑕疵有一定关联。然而这些“瑕疵”制造者又常常利用信息不对称、受害人举证困难等便利,规避其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致出现集体卸责的现象。因此,通过设置适当的风险控制机制,令风险的可能制造者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督促其积极承担相应的安全提醒义务,从而实现对风险的事前有效防范,避免风险的持续蔓延,确保民众的安全,是当代世界法律规制的普遍发展方向。特别是通过风险控制的法律规制,确保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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