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羊羊案”的法理透视/张放(3)
在这方面,国外已有一些成熟的法制规定。在其督促激励下,如今许多动画公司都在由其魔幻动画片平台上所衍生出的相关服装玩具上附上其“不具有魔力”、“禁止模仿”等安全提醒标识。例如美国相关企业在生产销售的“超人斗篷”上就有专门提醒儿童该服装不具有相关影视作品中所渲染的起飞功能的文字说明,以杜绝可能存在的模仿风险。与之相比,国内的业界同行却往往对这一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有的甚至对未成年人因模仿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既有事实无动于衷。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法律规制措施,明确其应为这一过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使其认真履行安全提醒的相关注意义务,对控制人为风险的既定目标,确有必要。
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虽然被告制作、发行动画片的行为本身与损害后果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然而考虑到其事前在产品发行中既没有删除涉嫌暴力的画面,也没有设置“禁止模仿”等相关字幕内容,因此可以认定该被告没有尽到安全提醒的注意义务,确实增加了原告遭遇人身伤害的现实风险。有鉴于此,本案一审法院所做出的令其根据比例原则承担部分侵权赔偿责任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抚慰了原告及其监护人的伤痛,更重要的给予动画产业以严正警告,促成行业自律、规范动画制作和发行秩序,从而强化对未成年观众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正是服务大局的使命意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充分反映。
综上所述,从强化国家法制教育理念、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实现对未成年人身伤害风险事前有效控制的法律政策等目标出发,我们可以认定本案判决是公正合理的,应当予以尊重和肯定。相信随着对本案判决法理的深入探讨,一定能凝结社会共识、加快社会建设,令未成年人在获得更安全优质的动画片产品服务的同时,得以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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